《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北京10月8日讯记者郄建荣由于电子废物拆解会导致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因此长期以来呼吁对拆解业进行立法规范的呼声始终未断。日前,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按照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无照经营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办法规定,从事电子废物的拆解除了依法做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还要对从事电子废物拆解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名录,并进行公布。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都将被禁止。
办法要求,建设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应当严格规划,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办法明确提出,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
专家认为,办法的规定“硬”的成份有所增加,如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除了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引用了这一规定,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