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9日电昨日出版的第四十一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零/二零零七号行政法规,制订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
据澳门市民日报报道,经营私人保安业务的申请须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将有关申请书递交予治安警察局。
在属无须作出任何补充的情况下,保安司司长须就经营私人保安业务的申请的可行性作出批示。上述批示的通知作出后六十日内,申请实体须就具备适当设施等事宜作出证明。符合要件的卷宗将连同最终报告书送交保安司司长作决定。卷宗于给予许可后送回治安警察局,并于缴纳澳门币一万元的费用后发出有关执照。已发出的执照不得让与或转移。
在构建自体防御系统方面,须遵守经适当配合后该行政法规的许可制度,及有关的特别规定。上述所指的自体防御系统仅限于:看管及保护动产与不动产;看守及管制个人于楼宇、非公开地点及禁止或限制公众进入的地点的进出、逗留及通行;自体防御系统仅可雇用负责构建该系统的实体的本身编制人员,但不影响藉持有适当执照的实体所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充;于自体防御范围内安装警报或保安系统,须遵守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另外,准许使用犬只以辅助私人保安工作,但犬只须由具适当资格的看管人员带领。在私人保安实体提供服务的犬只,须于治安警察局作专门的登记,且须遵守关于犬只的认别及准照的一般制度,并符合使用犬只的要件。
行政法规还规定,提供下列私人保安服务时,须穿着制服:一、看管及保护动产与不动产;二、看守及管制个人在楼宇、非公开地点、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地点进出、逗留及通行;三、押运款项及有价物。如因服务特性及惯常执行方式的特别理由,可由行政长官豁免穿制服。私人保安员执行职务时,须于当眼处佩戴有关式样经治安警察局局长核准的工作证,如被执法人员要求识别身分时,须出示该证以表明身分。属上述第二点所指情况,私人保安员可无须将工作证佩戴于当眼处,但应执法人员要求仍须表明身分。如属此情况,须谨慎使用一种预先约定的、让警察当局易于识别私人保安员身分的区别标志。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