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森引渡案提供了什么新启示 外交努力和个案谈判不可缺少引渡要讲究策略应注重国际司法合作摸索有效合作方式 9月22日,在位于智利首都圣地亚哥北郊的库奇雷奥,秘鲁前总统藤森准备登上智利内政部的直升飞机。当天藤森被引渡回国。新华社发
秘鲁政府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成功地将流亡海外达7年之久的前总统藤森引渡回国。藤森引渡案虽然尘埃落定,但留给国际社会诸多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对我国进一步健全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也提供了一些新的启示。
启示一:引渡条约重要,外交努力和个案谈判也不可缺少 秘鲁政府从智利将藤森引渡回国,主要国际法律依据是1981年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在委内瑞拉签订的《美洲引渡公约》。
秘鲁和智利均为美洲国家组织重要成员。但在整个引渡过程中,外交努力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2000年11月,时任秘鲁总统的藤森利用赴文莱出席APEC会议的机会在回国时转道日本,突然宣布辞职,并表示要长期定居日本。随后,秘鲁国会罢免了藤森的总统职务,秘鲁政府同时对藤森提出了21项罪名的指控。由于藤森有日本血统,且在执政期间,于1996年在日本驻秘鲁使馆人质事件中成功解救人质,被日本人奉为恩人,因此在藤森逃到日本后的第二个月,日本政府就以他是日本移民后裔为由授予他日本国籍,承认藤森拥有日本和秘鲁双重国籍,且表示根据日本法律关于日本公民不得被引渡到别国受审的规定,对任何国家要求引渡藤森的请求予以拒绝。
在藤森流亡日本5年间,秘鲁政府多次要求日本将藤森引渡回国,国际刑警组织根据秘鲁政府的请求于2003年3月对藤森发出“红色通缉令”,但均遭日方拒绝。秘鲁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还到东京,要求与藤森会面,被藤森拒绝。于是,秘鲁政府决定通过外交途径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通过努力,得到德国、意大利、葡萄牙、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等国的承诺,只要藤森踏上它们的领土,就会将其逮捕。
2005年11月,为重返秘鲁政坛,参加2006年4月举行的秘鲁总统选举,藤森从日本来到秘鲁的邻国智利。藤森抵达智利后,秘鲁政府连夜通过智利外交部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要求逮捕和引渡藤森的申请。国际社会也站在秘鲁这一边。经过近两年的审理,2007年7月11日,智利最高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拒绝引渡请求。第二天秘鲁当局向智利最高法院上诉。9月21日,智利最高法院经上诉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批准将藤森引渡回秘鲁接受审判。第二天,藤森即被押解回秘鲁。
这一曲折的引渡过程,折射出当前反腐败国际合作工作的困难与艰辛。单靠签署引渡公约或条约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反腐败国际合作不仅是国际刑法问题,也是一种外交行为。藤森引渡案的成功之处在于秘鲁政府不懈的外交努力和个案谈判。
启示二:引渡是长期工作,要讲究策略,锲而不舍 在引渡藤森过程中,秘鲁当局做了大量工作。成立了秘鲁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收集藤森罪证。经调查,藤森在执政期间犯下了谋杀、绑架、侵犯人权及腐败等罪行,这其中包括:为铲除异己,授权制造了1991年首都利马巴里奥斯·阿尔托斯区大屠杀事件,涉嫌参与了军方杀害25名市民和学生事件;为拉拢反对党议员而向其行贿;非法挪用上千万美元公款中饱私囊等。此外,藤森家族也涉嫌腐败,秘鲁最高检察院曾以篡权和密谋罪起诉藤森的弟弟圣地亚哥·藤森,检察机关还指控藤森兄长佩德罗·藤森、姐姐胡安娜和妹妹罗莎三人涉嫌犯有盗用公款和串通犯罪等罪行。三人逃亡国外,秘鲁检察官已发出国际通缉令。
请求引渡的准备工作扎实充分。虽然秘鲁国会2002年6月就已批准了引渡藤森,但准备引渡文件就用了一年多的时间,直到2003年7月才完成共700页的引渡申请。
藤森抵达智利后,秘鲁政府又以藤森在国内面临腐败、违宪、违反人权等20多项指控为由,要求智利引渡藤森。当智利最高法院一审判决拒绝引渡后,秘鲁政府随即提出上诉,还在提交的引渡补充申请中,提出了藤森应对1992年利马市“米格尔·卡斯特罗”监狱暴动屠杀案负责,在该案中至少42名囚犯被处决,藤森被控犯有谋杀罪。
引渡藤森历经7年,充满波折和艰辛。日本政府人为设置引渡障碍,使引渡受阻。藤森抵达智利后,尽管两个邻国外交关系一直较紧张,但秘鲁政府仍然坚持引渡立场。近两年的引渡工作也不顺利,引渡申请数次被拒绝。特别是智利最高法院的一审判决,几乎使引渡工作失败。但秘鲁政府没有气馁,认真研究了智利司法当局的驳回理由,提供了更充分的引渡补充依据。最终,智利最高法院上诉审理认可了秘鲁的引渡请求,并确认秘鲁政府指控藤森的13项罪行7项成立,其中包括5项腐败罪。据报道,该案判决书长达212页,而在近两年的审理中,智利最高法院进行了无数的调查和听证,与案件相关的卷宗加起来有2.5万页。
启示三:发挥国际刑警组织作用,更应注重国际司法合作 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毋庸置疑,要充分发挥国际刑警组织在追缉逃犯中的作用,但也应认识到,国际刑警组织只是各国警察机关之间一个松散的合作组织,只能“在各国现行法律的限度之内”开展合作。在引渡合作方面,一般仅限于向各成员国转发对在逃人员的通缉令和拘捕令,并搜集和交换有关在逃人员下落和踪迹的信息。其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只是一个临时拘留的措施,对大部分成员国不具法律约束力。藤森流亡日本期间,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始终未发挥作用,最终还是以司法合作方式,通过严格的国际引渡程序将藤森引渡回国。从我国的实践看,浙江大贪官杨秀珠虽然通过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在荷兰被拘捕,但要将其押解回国受审,还须通过司法合作方能奏效。
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某些做法还较为粗放,过于注重和依赖刑事警察机构的力量,应在此基础上,更多地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机制,并要求我国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走在追逃和追赃国际合作的第一线,让检察机关在主动引渡和境外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合作中发挥主角作用,与被请求国司法机关合作,克服在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等司法合作中遇到的法律困难和障碍。
启示四:灵活运用引渡机制,摸索有效合作方式 目前,我国除批准加入一些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外,已与33个国家谈判和签署或草签了引渡条约,其中只有22项引渡条约生效。故在国际司法合作中,我国与多数国家,尤其是刑事外逃情况较为突出的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和多数欧洲国家尚未签署引渡条约。即便已经签订了引渡协议,引渡条约执行中的问题和阻力仍然很多。
在引渡的实践中,我国主要依靠与相关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同时,我国还尝试开展无引渡条约情况下的引渡,如今年5月我国从日本成功引渡涉嫌挪用公款案犯袁同顺;此外,我国还实践遣返等引渡的替代措施,2004年我国从美国成功遣返贪污、挪用公款案犯余振东等,都是值得总结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所谓无引渡条约情况下的引渡,是指根据互惠原则或视国际合作的需要,即使两国没有签订正式的引渡条约,一国接受另一个国家的引渡犯罪嫌疑人请求,经司法或行政审查后,作出准予或拒绝引渡的决定,移交或拒绝移交被引渡的犯罪嫌疑人。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倡导的最广泛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许多原坚持以引渡条约为前提的国家,如英美和欧洲国家逐步转向于在互惠条件下进行引渡,无需考虑是否签有引渡协议。因此,我国可加强与这些国家的合作,探索无引渡条约情况下的引渡。
此外,还可摸索和探讨引渡替代措施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主要方式有:一是遣返。以将非法移民或非法滞留者送回原国籍为主要手段。因为多数刑事外逃人员以旅游身份或虚假护照出境,其在逃往国属于非法移民或非法滞留者,应予遣返。二是驱逐出境。对于非法移民或在逃往国也犯了罪的人,逃往国可在审判后依法予以驱逐出境。对于驱逐到第三国的刑事外逃人员,我国可以通过与第三国开展执法合作等方式,将其押解回国受审。三是借鉴“欧洲逮捕令”制度,我国可以尝试与周边国家建立执法合作机制,通过签订条约等方式,探讨实施简便易行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逮捕令的方式。实践中还可以摸索其他合作的方式。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