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0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八岁吴姓男童骑脚踏车嬉戏,回转时闪避不及,撞倒邻居六岁颜姓女童的脚踏车,颜童左眼受伤视力几近失明。台“最高法院”认为,吴童的父母未善尽教养义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颜童的父母也有疏于注意的过失责任,吴童父母只须赔偿求偿金额的八成、一百六十二万元新台币。
报道说,本件幼童玩耍受伤,家长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发生在台中县大安乡,吴家与颜家住同一巷,中间仅隔二户。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时许,颜童与吴童均骑脚踏车在附近空地嬉戏,空地略有坡度,撞车时,颜童是停在下方,吴童从坡上绕行下来,煞避不及,撞上颜童。
颜童跌倒后,左脚被压住,左脸朝下。当晚,颜童至诊所就诊,出现鼻孔流血、眼睑挫伤,左眼视力经检查,也出现视神经病变,视力仅剩下○点○二而已。颜家提起损害赔诉讼,请求吴家赔偿二百十四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但吴家认为,本案纯是儿童骑车玩耍的追撞,小孩子并无过失可言。何况,如果他们身为父母有疏于教养注意义务,颜童的父母同样也有过失,亦应负50%的过失责任。案经审判,台中法院一审判吴家败诉,应依颜家请求赔偿。但上诉台中“高分院”后,法官虽然也判吴家败诉,但法官认为,颜家也应负担20%的过失责任。
二审法官是援引台“儿童福利法”规定认为,父母或监护人不得使儿童独处于易发生危险、或伤害的环境。因此,颜童与吴童的父母,放任六岁、八岁幼童独自骑脚踏车,均有未善尽保护教养义务。不过,吴童做出当时环境具有相当程度危险性的骑乘行为(指上坡后绕行下来),其父母的过失显然较重,应负担80%的过失责任,颜家只须负担20%过失责任即可。
台湾“最高法院”昨日驳回上诉,维持二审判决定谳。
吴童的父亲获悉判决结果后说,小孩玩耍时不小心相撞而受伤,判赔的金额太重了。
吴父表示,他的儿子在打官司期间,内心也受到伤害,而他在工厂拆货柜,一年才赚三十三万元,那来的钱赔?一审时,他们有请律师,二审没请,一、二审法官判决就不一样,法官不公平。
被撞女童的外公则说,事发后,对方不闻不问,直到要提告时,对方才带礼物来慰问,他们当然不接受。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