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编辑同志: 2005年5月份,我到某商场应聘,商场告诉我每月工资500元,如愿意就写个同意的承诺书,不写就不被聘用。我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就写了个承诺书:“每月工资500元,决不后悔。
”就这样,我就在该商场工作到2006年5月份,离开商场后,当我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550元,便要求该商场补发我每月工资50元,但该商场拒绝补发,理由是我当时已经承诺同意每月工资500元。请问:该商场的说法正确吗?
江怀清
江怀清同志: 解决争执问题的关键,是审查你对商场作出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承诺是否有效。第一,你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的表示,最低工资标准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的生活消费。即使你对用人单位作出了书面承诺,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自己支付工资,那也是你为了生存而作出的无奈选择。如果认定这一承诺是你真实意思的表示,不仅不符合生活常理和生活逻辑,而且也有违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德。第二,你的承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的这一规定是典型的禁止性规范中的效力规定。“每月工资500元”的合同条款明显违反了这一禁止性规定。由此可见,你的承诺书并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来信,你和商场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你已经实际为某商场提供了劳动,商场也实际支付了你的劳动报酬,你与某商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时,你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承诺既不是你真实意思的表示,也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你要求商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50元补发工资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应当得到支持。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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