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行业协会是不是“经营者” 如何看待“行规行约”的效力 发票是不是经营者的“身份证”
本报记者 姚芃
行业协会是不是经营者?如何看待行业协会行规行约效力?发票是不是“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行业协会如果是经营者,国务院办公厅36号文件对行业协会的定位又该如何解释?这一系列问题都是最近中国衡器协会在一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中被认定为“经营者”之后所引起的连锁反应。
问题源于全国衡器工业信息中心状告中国衡器协会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主要是因为中国衡器协会向全国的衡器相关单位下发文件,要求各会员单位每年只参加一次专业性的衡器展览会,其他综合性的展会,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凡再参加其他专业性衡器展览会的(文件在括号中点出了全国衡器工业信息中心举办的展览),《2007中国国际衡器展览会》将不予安排展位。为此,全国衡器工业信息中心指控中国衡器协会严重破坏了其组织进行的展览会招展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中国衡器协会作为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虽不专门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但在主办涉案展览会时,向参展者收取费用,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属于向市场提供服务,其身份为经营者。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企业,拒绝提供中国国际衡器展览会的参展服务,不符合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实质上限定了用户购买原告全国衡器工业信息中心提供的展览会参展服务,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
判决的消息传出后,在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因为,对行业协会行为的定性关涉行业协会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问题。
行业协会的有偿服务是不是经营行为 举办展会是各行会的重要职能。行会履行该职能是否就是经营者?如果是“经营者”,那么,行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将面临根本性改变。
中国轮胎循环利用协会、中国拆船协会、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中国衡器协会等协会的会长、秘书长们均表示,行业协会举办展会是国家赋予协会的职能,属于服务性质而不是商品经营。我国至今对行会没有专门立法,根据民政部和国家工商局199514号文件的规定,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各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举办展会无须履行上述程序,而是进行审批,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有偿服务。
原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司长、行会问题专家张经说,目前国家对行会最新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200736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行会办展是服务行为而不属于经营行为。显然,36号文件的落实面临着来自司法的拷问。
张经认为,这种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政策竞合,已经在许多情况下给企业和行会造成困惑。这也是行会发展中必须解开的“死扣”。
如何认识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下发的文件中要求“各会员单位每年只参加一次专业性的衡器展览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质上限定了用户购买原告提供的展览会参展服务,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各行会的负责人均有不同看法。据中国衡器协会秘书长介绍,国家经贸委办公厅200314号文件要求,各直管协会和代管协会要加强本行业展览会的管理,避免展览会过多过频,造成展览市场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中国衡器协会第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的“各会员单位每年只参加一次专业性的衡器展览,其他综合性展览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参加”的决议,是行业协会内部制定的行规行约,是协会自律性的内部管理规范,并不违法。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秘书长蔡弘表示,协会的章程、决议都是会员共同制定的,会员有义务执行。如果不愿意执行可以退出协会。章程和决议对会员单位是有约束力的。
行规行约有着自身独具的特点。张经指出,渴望市场规制化、运行群体化的要求是行规行约产生的原动力;这种群体要求几乎是任何一个企业不能单独实现的;是具有相同要求的企业以平等身份商议形成的结论;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形成的意思表示,法律都必须承认和尊重;行规行约是协会会员商议的结论,是其行为范围和活动尺度,当然对会员有约束力。“国家立法、行业立规、社会立德”的思路,源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而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只注重正式制度即政府和行政力量的作用,缺乏和忽视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具备的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而非正式制度的建立和非政府组织即协会商会的发展,是完善社会结构的重要内容。显然,需要攻克重重障碍。
发票是不是经营者的“身份证” 法院认定行业协会是“经营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业协会在收取展览会参会费时出具了税务发票。
据了解,目前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其次是办展会收取的服务费。展会收入主要归展览公司和展览馆所得,协会只能得到一些工作经费,而且能够通过办展会补贴工作经费不足的行业协会也只是少数。
“谁使用税务发票谁就是经营者,这个逻辑对企业而言没有问题,但是,作为国际公认的非营利组织,行业协会显然不等于企业。”张经说,我国的财政体制与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一直未能适应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发展速度,税务机关长期以来将行业协会与我们熟悉的企业、事业单位混淆在一起,没有为这种非企业、非事业的组织研究制发专门性发票或适合的财务手续,造成法院据此判定行业协会使用税务发票就是经营者的结果。这显然是制度缺失的结果。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办公室助理巡视员陈国卫在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组织的专门研讨会上表示,官司谁输谁赢不重要,重要的是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关系到行业协会的发展。
中国拆船协会会长说得更直截了当:“事关正处在萌芽状态的中国行业协会的生存。”
记者发稿时获悉,国资委行业协会办公室拟将相关问题上报。38家协会也已向国务院呈递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36号文件的建议书。
本报北京10月1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