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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权:呵护民生的国家责任(图)

  保障人权:呵护民生的国家责任

  本报记者对话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晓玲教授
  记忆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图为大会会场。

  10月1日,举国上下欢度共和国58周年华诞之际,一部事关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物权法》正式施行。该法体现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原则,将更加有力地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

  财产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晓玲教授告诉本报记者,人权包括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生命权、财产权、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等都属于人权。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权事业的发展,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行政、司法方面,都出台了一系列切实保障公民人权的重大举措,人权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惠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立法高举人权旗帜

  记者: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权入宪,充分显示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视。

  张晓玲:是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的宪法条款,体现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执政新理念,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与世界文明进步潮流相一致。

  首先,人权入宪标志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成为基本的宪法原则。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国家是保障人权的基本主体,公民是享有人权的基本主体。宪法对国家人权责任的规定,就是明确宣告,国家对人权负有两个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尊重,二是保护。

  其次,人权入宪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方向。国家人权保障的实质就是以制度落实国家的人权责任,要求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都要体现保障人权的原则。它要求摈弃一切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不相一致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任何权力机构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漠视、甚至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侵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一宪法原则已经并正在促进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第三,人权入宪对于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形成人权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高举起人权旗帜,昭示了人权的神圣性和崇高地位,这必将促使全社会从宪法的高度来看待和接受人权。

  记者: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最近施行的《物权法》贯彻实施了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契合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您对此如何评价?

  张晓玲: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在当代受到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书的确认和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刚刚施行的《物权法》第一次集中对财产权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其意义主要有三方面:第一,确立了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个人财产是一个人生存和自由的基础,《物权法》通过对财产权的保护,来实现公民的基本人权。第二,《物权法》强调了财产权的普遍性,高度重视对普通民众包括弱势群体财产的保护。财产权只有被普遍享有才是人权。惠及民生是《物权法》的一大特点,针对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该法对拆迁、安置以及补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从立法上解决了与老百姓利益相关的事项。第三,进一步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比如确立了征收的三个条件,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合法的程序和必须依法作出补偿。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不法侵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政府施政关注人权

  记者: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全国农村全部免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这些措施推动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目标就是使每一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张晓玲: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在发展教育和维护教育公平方面制定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无疑是对公民教育权的有力保障。

  教育权包括教育机会权、教育条件权、教育评价权,它们需要政府提供公平的资源来实现。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温总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届全民教育高层会议开幕式上致词指出:“没有教育公平,就谈不上社会公平。”教育是实现社会平等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多年来9年制义务教育在一些贫困农村不能实现,贫困家庭的孩子没钱读书,就会出现“穷人代代穷”现象,最终会损害社会平等和稳定。近年来,在教育投资上向农村倾斜,积极促进教育公平,已经成为政府的共识。中央已采取“两免一补”的政策解决这一问题;“十一五规划”专门提出,“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构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记者:2003年被称为“人权年”,这源于一位名叫孙志刚的大学生在广州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被殴打致死。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张晓玲:以救助管理制度取代收容遣送制度体现了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加强。人身自由是基本的人权,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为了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免受任意剥夺,我国不仅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而且正在积极推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立法计划,以违法行为矫正制度取代劳动教养制度,目标就是要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

  以救助管理制度取代收容遣送制度也体现了对平等权保护的加强和对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护。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制度对我国人权保障产生的一个最大影响,是权利因城乡的不同而有差别。由此影响的还不止是一种权利,而且涉及权利的各个方面。社会的巨大变革,带来了新的权利要求。所以,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减少对迁徙自由的不必要限制,最终使公民获得完全的迁徙自由权问题,已经提上了日程。

  司法机关贯彻宪法精神

  记者: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至今年8月,该制度已在2700多个检察院实行。讯问中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规范讯问人员的行为,对保障被讯问人的人权有着重要意义。

  张晓玲:这是我国完善反酷刑制度的一个重要措施。1984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次对酷刑做出了明确的定义:“酷刑”是“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酷刑是一个世界性的顽症。禁止和惩治酷刑,是当代国际社会人权保障的一个鲜明主题,也是中国人权保障和法治发展关注的一个重点。

  我国宪法对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为反酷刑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人权入宪后,我国司法机关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在反对酷刑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措施,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从2004年5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重点对准5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一)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四)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五)虐待被监管人案件。其中,3项涉及酷刑犯罪。

  为了根除酷刑,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确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上规定不强迫自证其罪权等。我国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始终为反对酷刑进行着不懈的努力,我国反酷刑法律体系正在逐步走向完备。

  记者:从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人死不能复生,生命权是人权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您对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举措对保障人权所发挥的作用,有何评价?

  张晓玲:这是我国从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在限制死刑,保障生命权方面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

  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生命对人只有一次,生命的唯一性和脆弱性,使得当代人权保障必然将生命权放在第一位。当代保障生命权的重要措施就是建立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的制度。

  在我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和文化条件。但是,我国法律对死刑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我国创设的死缓制度实际上起到了限制死刑的作用。近年来,不少地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比例,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

  今年1月,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防止冤错案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消息显示,去年的死刑数量成为近十年来的最低点,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继续有所降低。

  实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国一贯坚持少杀慎杀原则,坚持逐步限制死刑以至废除死刑,是我国人权保障的一个发展方向。

  张晓玲简历

  张晓玲,女中共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人权教研室主任、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权网顾问。198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哲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哲学硕士学位。曾先后在欧洲和美国留学。在中共中央党校讲授的课程有:当代世界人权保障制度研究、人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人权保障热点问题研究、人权与社会主义、国际人权问题研究、人权法学专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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