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莹
划定这些岗位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被企业利用反而成为他们搞变相性别歧视的一个借口,与立法初衷大相径庭
近日,据媒体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做客中国政府网时透露,以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准,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
此消息一出便引起了网友的热评,有人认为划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带有明显的歧视女性的色彩,都说巾帼不让须眉,妇女能顶半边天,凭什么限制妇女的就业岗位,这是剥夺了妇女与男人平等的就业选择权,是与宪法的男女平等的精神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划定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并不是歧视妇女,恰恰相反,而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抵制针对妇女的名目繁多的就业歧视,是对就业促进法中的保障公平就业的落实,为了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拒绝接受女性等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且屡禁不止,而单纯地相信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可能扭转性别歧视的泛滥,这就需要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手段予以解决。企业拒绝接受女性职工的理由无非是辩称该岗位不适合女性,在招工的时候就明令禁止女性,或者立个“男士优先”的牌子,严重地剥夺了女性公平竞争的权利,这才是严重的性别歧视。这就需要对那些不适应女性的工作岗位进行界定以及细化,让保障公平就业原则性条款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岗位不适合招录女性,那么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业及岗位就必须招录女性,这也就堵上了企业巧立名目搞歧视的口子,是保障了而不是剥夺了女性平等的就业权利。
不容否认,女性的生理特点使其体力相对的弱于男性,有些特殊的需要体力劳作的岗位,女性做起来会力不从心,让她们从事这些工作,则是对女性身心健康的摧残,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利益,而划定这些岗位则体现了立法者对女性的人文关怀,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事物是具有两面性的,在看到其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它由此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划定这些岗位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被企业利用反而成为他们搞变相性别歧视的一个借口,与立法初衷大相径庭。因此,细化这些岗位还需要斟酌一下各方面的因素。
首先,要防止搞重复立法,我国的劳动法中已经规定了给予女性和未成年人以特殊的保护并用列举的方式提出了六项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岗位,此外,我国1990年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也对女职工月经期、怀孕期以及哺乳期的禁忌劳动范围分别作出了一些详细的规定。因此,应该在这些既有的立法资源下加以细化或者修改,切莫画蛇添足,搞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
其次,勿忘社会发展规律。科技是不断发展的,这就带动了生产力的不断上升,生产方式的改进,这就必然导致社会分工的变革。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立法还应该具有前瞻性,兼顾过去的同时还要放眼未来。比如,就过去拉不动黄包车的女性在今天不也成了“的哥”群体中的一员了吗?
再次,莫断女性的发言权。不适合女性的岗位,不能只有立法者说了算,还应该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广大女性的意见。在这个事情上女性是当事人,应该最有发言权。此外,还有一个全面性的问题,每个个体无论男女都是有差异性的,我们不能排除个别女性能够胜任某些划定在不适合女性从事的行业的可能,比如就有一些女性力气大,身体壮,而她们又没有别的能力去从事别的行业,而不让她们去从事那些岗位她们就别无去处,由此可见,还要防止一刀切式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