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判决一非法组织他人偷越边境案
本报广州10月11日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宗非法组织他人偷越边境案作出终审判决,陈训奕等7人因犯非法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分别被判处一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去年6月中旬,深圳公安边防支队接举报称,南山区蛇口荣村24栋101室经常有不同的年轻女子进进出出,怀疑与偷渡有关。于是,该支队展开侦查抓捕活动。同月24日下午,非法组织他人偷渡团伙的成员按照各自分工,进行运送他人偷渡活动时,途中被早已守候在航道上的边防官兵抓获。
事后,边防官兵赶到南山区蛇口荣村24栋101室进行搜查,缴获现金、大砍刀、港澳通行证、记账本等大批赃款赃物。该团伙其他成员也全部落网。边防官兵缴获的数本记账本成为本案的重要证据。记账本显示,该团伙先后组织他人偷越边境96次,总计约400余人,其中偷越出境334名,偷越入境66名,从中获取赃款计人民币174819元。
据交代,每运送一个人去香港,陈训奕可以得到3500元,这些钱由香港那边的老板汇给他。一般情况下,两三天结一次账。他们运送的大部分是女子。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陈训奕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6人也分别处以8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8万元以下不等的罚金。一审判决后,黄朝阳等4人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遂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游春亮 李国良 黄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