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有20万户左右,低于12平方米的困难家庭有8万户左右。这28万户人家,将是住房新政的惠及对象。
而在新政出台前,虽然同样有支持政策,但实际惠及面过小。
郦小姐是杭州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工作人员,她说:“到现在,今年我们只批准了两个实物配租。”而在她的桌上,放着一大堆廉租房申请材料,由于条件限制,大部分申请者没能被批准。
昨天出台的新政,目的就是解决这种矛盾。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已正式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文件中规定,今后,居民申请廉租房以及经济适用房的条件都将放宽;同时,将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还列出具体指标:2008—2010年,全省每年保障廉租住房家庭1万户以上、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300万平方米以上。
新政·廉租住房
应该保障的家庭,全要保障 1999年,家住杭州德胜路的斯国伟一家因房屋拆迁,租住了附近的农民房,后其常年患病,每年要花掉不菲的医疗费,妻子又无工作,一家人生活极其困难。由于原先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斯母,因此租房补贴这个待遇,斯国伟没能享受到。每月房租的开销对这个家庭来说,犹如雪上加霜。
日子越来越难过,斯国伟申请了低保,还申请了廉租房。今年7月份,廉租房申请被批准,由于没有廉租房提供,斯国伟享受了租赁补贴。现在,每个月的房租开销,实际上由政府为斯国伟买单了。
“事实上,要申请廉租房,还是比较困难的。”郦小姐介绍,根据杭州市的申请标准,申请人要求是低保、困难户,或持有《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和《杭州市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的住户,米市巷街道去年领到租赁补贴的一共只有9户。
昨天出台的《实施意见》则规定:从2008年起,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相当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根据测算,未来3年全省需要保障的家庭约有3.36万户左右。
主要采取发补贴方式 根据《实施意见》,居民廉租房申请成功后,国家将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对于孤寡老人、烈军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将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但对他们当中现住房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的,原则上实行租赁补贴。
将建在生活便利地段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廉租房可能会比较偏远,周遍配套设施不会完善。
不过,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建设厅副厅长贾宝林说,今后建造的廉租房将尽可能人性化,“那些申请廉租房的住户本身条件不好,如果住得远的话,生活成本就增加了,很不方便”。因此,在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将适当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设力度,并主要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或以相对集中建设的方式解决。
套面积限36-50平方米 廉租房的住房面积,将控制在每户家庭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之间。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家庭人口情况合理确定。
新政·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放宽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今年8月7日,国务院24号文件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过去的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根据这一规定,我省将进一步将条件放宽,《实施意见》提出,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家庭。根据这一标准测算,今后3年,全省每年需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20万平方米左右。
套面积限60平方米 由于我省土地资源紧缺,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有效供给,同时也考虑到有利于低收入家庭生活改善的需要,《实施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应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但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对于有些住户利用经济适用房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行为,《实施意见》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住户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前,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如果满了5年,需要转让的话,住户应向政府交纳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以上比例的价款,且政府可优先回购。同时,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如果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购买的,《实施意见》规定,住户可以以租赁的形式居住,等有钱了再买下来。
住房困难户较多企业可建集资房 为了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实施意见》作了相关规定,鼓励用工单位建设农民工公寓。
单位要集资建房的,只能由距离城区比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后,利用自用土地实施。且单位的集资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计划,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房的基础上,多余的房子将作为政府经济适用房的“储备”,提供给住房困难的家庭。
同时,《实施意见》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也不允许任何单位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建房。
住房解困工作列入政绩考核
为进一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我省相关的经济和用地政策将向其倾斜,《实施意见》指出,如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综合改造的用地,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同时,我省要求各市、县(市、区)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其用地指标一般不低于居住用地的10%。并要求年底前各地要向省政府上报2008-2010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2008年年度实施计划。
从2008年起,省政府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列入市、县(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作者:时报记者 钱先峰
(责任编辑:黄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