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道路边等人被行驶中小轿车弄脏衣服 交通队开出“目击证明”并协助联系肇事车 溅一身泥水路人首次告车主
此案上午开庭 被告感到“委屈” 其答辩表示 事发当天自己的车是别人驾驶出行的
本报讯 (记者王巍) 张女士被飞驰而过的汽车溅了一身泥水,为此她将肇事车主王先生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900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张女士出具了一张交通队开出的“目击证明”,此证明为这起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但却因举证困难而无法诉诸法律的案件提供了有力证据。
今天上午,首起路人因被溅了一身泥而起诉司机的案件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在法庭上张女士称,自己希望在事发后得到100元至200元的赔偿,但由于对方不配合,才到法院起诉。
张女士说,这其中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因此翻了好几倍。
车主王先生对自己被起诉感到有些“委屈”,他答辩表示,事发当天,自己的车是于先生驾驶出行的,他接到了3次交警的电话,并联系到司机要求与张女士解决问题。
但是,司机当时回复称,并不知道开车溅了张女士一身泥水,并表示愿意赔偿50元,但张女士要求200元的赔偿,因此协商一直未果。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赔偿数额依旧没有达成一致,王先生表示要由当时的司机于先生到场来说明当天的具体情况。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17日,张女士站在霞公府街路边等人,由于道路施工,路面有泥水。此时于先生驾驶小轿车路过,由于车速飞快溅了张女士一身泥水。
事发当时,张女士记住了“肇事”后扬长而去的汽车车号,并马上向交通队报警。东单交通支队为张女士出具证明证实该车溅了张女士一身泥水,之后未停车驾车逃走。
此后,交警通过车号联系到该车车主王先生,并通知王先生与张女士协商解决此事。但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故而张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误工费、洗涤费以及精神损失补偿金等共计900余元。
案情解惑
交通队为何出具“目击证明”
据交警介绍,张女士被溅了一身泥水后,第一反应记住了肇事车的车号,向交通队报案。
碰巧的是,事发当时正好有交警在现场看到事发经过,于是张女士在报案后,交通队通过车号找到了车主,并在张女士的要求下出具证明,证明张女士被王先生的车溅了一身泥水。
交警告诉张女士,这件事属于道德问题,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交通队出具的证明不具备行政强制力,交通队作为证人的角色出具证明,证明的效力就是民事案件的证据。
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什么
类似本案的事件虽然看似微小,但在实际生活中却经常发生。
据法官介绍,张女士此次起诉的依据是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即王先生的车溅起的泥水使张女士的衣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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