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中学籍管理新办法 成绩不满意可重考
昨天(12日),福建省教育厅出台了《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去年新课程实验后出台的新的学籍管理规定。该学籍管理推出了许多亮点,例如其中规定,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
成绩不满意可多次考 在学业成绩方面的新变化是,学生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核,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
另外,在高中学习期间有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一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都可以向学校申请免修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获奖学科也可以免于参加全省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载为A等级。
考试科目增加信息技术 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的科目增加了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信息技术是由原来的考查科目转换而来。考查课程为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实践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考查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学校可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测验、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
新的学籍办法也提出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修满144学分可毕业 学籍管理规定,高中修业期为三年。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已撤销处分不入档案 学籍管理新规在对待犯错学生方面更加人性化。不单要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而在处分方面,也没有了“取消学籍”这一条款规定。在处分学生的同时,也给了学生申诉的权利。比如规定,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
人性化还体现在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记者齐榕)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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