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西门子贿赂案的启示
尹卫国
10月4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裁定,对西门子公司贿赂腐败案处以2.01亿欧元罚款。西门子公司表示接受这一法律制裁,愿意承担全部责任(见10月6日《北京青年报》)。
去年11月,西门子总部,以及位于德国和奥地利的30个办事机构遭到执法人员突袭,经调查发现,西门子部分高管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向海外合同方实施贿赂,涉案金额达2.57亿美元,西门子董事长冯必乐和CEO总裁柯菲德为此引咎辞职。西门子虽受重罚,但此案并未完全了结,检察官要求对前财务主管鲁伯格在内的十几个经理人提起诉讼。同时,2.01亿欧元罚款只是针对电信部门,西门子发电部门贿赂案仍在接受德国当局调查。
西门子是享誉全球的重量级跨国公司,商业触角遍及世界各地,其电信和电力技术代表当今世界顶级科技水平。石破天惊的西门子腐败案,可称当今全球第一商业贿赂大案。
西门子因行贿被处天价罚款是个版本,对我们治理商业贿赂很有借鉴意义。不久前中纪委一项调查表明,在所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经济受贿案件中,有98%属于单位行贿。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无行贿自然不会有受贿,而现行法律只追究行贿者个人刑责,如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涉及对行贿单位的经济处罚,这不利于遏制高发的商业贿赂犯罪。
西门子腐败大案说明,商业贿赂已呈现全球性。商业贿赂的明显特征是花小钱赚大钱,通过行贿权力者或合同方,排斥公平竞争,牟取非法利益。有效打击商业贿赂,除了依法严惩行贿和受贿犯罪,还需要对行贿单位处于巨额经济罚款,让其付出高昂、惨痛的行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