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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强迫妇女治疗“精神病” 被判赔偿近6万元

  法院判决赔偿当事人药费、精神损失费等近6万元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任仲杰 通讯员 天法宣)“我根本就没有病,当时正和人吵架,突然冲进来四五名男子把我抓住、打针,我当场就昏倒了……”被某医院两次强制入院的张女士出院后用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
近日,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该医院两次强制治疗都没有征得张女士家属或所在单位的同意,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宣判该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费合计58455.69元。

  据张女士表示,2005年4月11日上午,某门诊部保健医生未经诊疗,就给家人送来国家一类精神药品氯丙嗪100片,张女士得知后就保健医生违规用药问题到门诊部与门诊主任发生争执。在争论未果的情况下,门诊主任打电话叫来某医院的医生,四五名男子抓住张女士强行进行肌肉注射,致使张女士昏迷,之后强制入住该医院。张女士被强迫住院治疗直至2005年5月31日才准许出院,住院费用共计23029.15元。在整个过程中,医院没有通知张女士家人,入院手续也没有其家人签名。

  2005年7月16日,张女士又被拉去做“精神病治疗”,这次是该医院派人到张女士家中强行将张女士带走的。同样,这次入院,医院也没能出示证据证明经过张女士本人或者其家人同意。以上两次入院医疗费合计42606.6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两次将张女士送往其医院治疗,并未征得当事人张女士及其家属同意,违背了相关规定。并且黄涛、孟宪璋、周平三人由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当时没有取得或无法出示的原因,对张女士的治疗也缺乏合法性。故此,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医疗费42606.69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误工费5849元合计58455.69元给原告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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