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丹
通讯员胡文辉)昨日,我市第二期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正式启动,并对前期互助办法进行了6大方面的调整,增设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
据悉,自2004年9月28日,市总工会组织全市职工开展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以来,全市共有2178个基层单位加入到医疗互助活动的行列中来,参加职工达20.94万人。另外,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还针对农民工的特点,开展了农民工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据介绍,此次调整包括扩大互助范围、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扩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差别收费、缩短观察时间、缩短补助时间等,使患病职工能更多地享受医疗互助带来的实惠。
本办法三年为一周期。我市企事业单位男性年龄在60岁以下、女性年龄5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在册(在职)职工均包含在内。
调整1:重大疾病申请范围扩大
原15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冠状动脉搭桥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重型肝炎;行开颅术后的颅内肿瘤;心脏瓣膜置换术;意外伤害致四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半年以上;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50%以上;急性重症胰腺炎;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阿尔兹海默氏症。
经调整: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
行开颅术后的颅内肿瘤——良性脑肿瘤
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50%以上——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
参加人患有本办法所指一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医疗互助金或慰问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
调整2: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
残疾人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经市职工医疗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向市职工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
(1)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因病身故给付1000元;第61天至90天给付2000元;
(2)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91天至三年互助期满日止因病身故给付3000元。
继续参加者给付标准:
(1)参加人在上一互助周期内因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已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上一互助周期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1000元;
(2)参加人因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接引致身故,给付3000元;
(3)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5000元。
调整3:扩大定点医疗机构
原办法:武汉地区三级甲等医院
经调整后扩大为:中心城区三级甲等医院、远城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
调整4:实行差别收费
参加人已参加第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并在其互助期满日前或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申请继续参加互助的,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80元;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00元。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每人参加份额最多为3份,不得重复参加。
调整5:缩短观察时间
由原办法180天观察期缩短为90天。(如参加人已参加第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并在其互助期满日前或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办理了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手续的,取消90天观察期)。
调整6:缩短补助时间
由原办法180天缩短为90天。首次参加的职工在互助有效期限内(《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90天以后至三年互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确诊15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后,可向市职工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
慰问金补助由90-180天缩短为30-90天,在慰问有效期内(《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后90天内),经市职工医疗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本办法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市职工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慰问金,领取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慰问金给付标准,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为1000元;第61天至90天为20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承担互助责任:
1、参保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相同大类疾病;
2、参保人在《承保确认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被确诊患15种疾病之一或因患其他疾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的;
3、残疾人在首次参加或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时,已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5、参保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
6、因自然灾害、军事行动、动乱、核辐射、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
7、从事高风险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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