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杨树浦路的吴先生欲进入附近的上海船厂内的浴室洗澡,被门卫阻拦,在争执中,吴先生摔倒受伤。近日,杨浦区法院对吴先生诉船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对半承担责任。
上海船厂位于杨树浦路468号,周边的居民区多为老式里弄,房屋中的卫生设施不全,居民们经常到船厂的浴室洗澡,船厂也一直对此认可,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2006年12月9日下午,家住杨树浦路302弄的吴先生像往常一样想进入船厂厂区内洗澡,却被门卫阻拦。双方在门卫室处发生口角。
争执中,吴先生进入门卫室,门卫解某将吴先生推出门卫室,因站立不稳,吴踩在门卫室门口处的台阶后倒地受伤。经验伤,吴先生为左足第五跖骨骨折。2007年4月18日,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船厂作出赔偿。
法院认为,上海船厂有向非本单位职工开放浴室的惯例,船厂门卫未能向吴先生作出合理解释,亦未理智处理与居民的纠纷,存在过错;而吴先生在因洗澡被拒后,与门卫发生争执并强行进入门卫室亦存在过错,双方对损害事实应承担同等责任。
解某作为门卫,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故应由所属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上海船厂赔偿吴先生医疗费202.55元、误工费2250元、护理费450元、营养费210元。
(责任编辑: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