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责任与承诺
■ 张长城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这对当前正在谋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国来说,意义非凡。报告中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被各方舆论广泛认为有利于着力解决当前中国发展新阶段所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
生态文明,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在此基础上,追求人类自身的幸福,尤其是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实际上,这种生态伦理思想,在千百年来孕育的中华文明中早已有之。无论是主张“天人合一”的儒家,还是崇尚“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道家,抑或充满爱护万物这一生态智慧的佛家,都反映出人与环境相谐相通的美好期冀。如今,党和政府对生态文明的重视,更体现着一个东方大国对人类未来发展的责任与承诺。
长期以来,中国在生态保护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包括加大森林覆盖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遏制土地荒漠化,确立节能减排目标等等,取得了一定收效。但是,也必须看到,在过去的20多年里,我们所倡导的许多环保措施仍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因而导致环境污染、生态负担日益加重,“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据统计,2006年中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一,远远超过环境容量;去年全国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161起,平均每两天一起;全国七大水系监测断面中62%受到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段90%受到污染;全国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1/5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1/3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影响,节能减排如期实现任务严峻……这种生态“不文明”,时刻威胁着我们的基本生存环境,也威胁着一个国家的生态安全。
生态文明的实现,有赖于各级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将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可持续发展,而发展的可持续性必然体现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生态的和谐共荣上。生态的阴晴圆缺,是检验社会发展是否真正和谐的一面镜子。生态文明的实现,也同样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不但要进一步构建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还要严格执法,法规执行不力是形成“环保欠账”的重要原因之一。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生态环境关乎每个人的生存,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对生态建设事务进行深度参与,大胆表达、全面监督,使21世纪真正成为一个“生态文明的世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