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明示不存贵重物 一人私自存放价值7500元财物丢失后仅获赔500元 有“言”在先赔额缩水15倍
合同法规定:存贵重物未声明 丢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赔此案有判例效应
本报讯 (记者李奎通讯员韦悦)在家乐福超市买完东西,王小姐发现自己存入自动储物柜的两个包丢了,包内有价值7500元的贵重财物。
记者今天获悉,海淀法院以超市已事先作出不予寄存贵重物品声明为由,判令超市只需赔偿王小姐“一般物品损失”500元。
法官表示,此案的判决具备一定的判决效应,其他消费者应“以此为戒”。
王小姐称,今年8月9日,她来到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物。购物前,她将随身携带的两个包寄存在自动储物柜内,包内有数码相机、充电器等财物。
买完东西,王小姐取寄存物品时,发现自己的两个包已经丢失。
就赔偿问题与家乐福协商未果后,王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财物损失7500元。
庭审过程中,家乐福一方辩称,该超市为免费储物,且在存柜须知中已明示现金、照相机、首饰等贵重物品不予寄存。
经过审理,海淀法院认为,王小姐在超市免费存包,双方已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超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己方无重大过失,且其店内监控探头确有监控盲区,故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法院最终判决家乐福超市仅需按一般物品的价值对王小姐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法院酌定为500元。
法官解惑
赔额为何会缩水?
承办此案的聂法官告诉记者,超市为顾客提供免费存包服务,并已事先声明不寄存贵重物品,这应视为一项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现王小姐未经超市许可,将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存入储物柜,物品丢失后超市可按一般物品赔偿。
超市说法
贵重物品顾客得自行保管
今天上午,记者以顾客身份拨打了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和马连道店的服务热线,询问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能否寄存。
超市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这些贵重物品不能寄存,只能由顾客自行保管。顾客可将其携带进超市,但需要事先向保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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