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4日讯记者朱磊在经过了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城乡规划法草案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为了增强规划实施的严肃性,现行草案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又对修改规划的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
原草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增强规划实施的严肃性,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修改规划前,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原草案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对规划实施的评估情况还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法律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