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不孝顺法院判决解除关系 老人立遗嘱房屋交由他人继承 养女强占屋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强占住宅当事人“非法侵入”获刑
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专家认为随着社会进步住宅权越来越受重视
因为养女不孝顺,养母起诉解除了俩人的关系,并且在去世前将房屋作为遗产留给了自己的妹妹。
记者今日获悉,养女姜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日前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这是一中院首度采用该
罪名对当事人定罪量刑。
养女不孝顺解除关系
现年45岁的姜某自打3岁起便被过继给大姨刘老太,但身为养女的姜某对刘老太却“很不孝顺”。
2002年间,刘老太以姜某未尽到赡养义务、两人的关系恶化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两人的养母女关系。
当年8月,法院判决二人的养母女关系被解除。
强占老人房判决腾退
姜某得知此事后,马上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便以经济困难、无住房为由,强占刘老太位于海淀区的单元房。
刘老太于是向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姜某腾房。
2003年1月9日,海淀法院判决姜某将其强占的房屋腾空交与刘老太,但姜某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后法院根据刘老太的申请,强制姜某将房屋予以腾退。
带人断水电再次占屋
2003年8月,刘老太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住房交由妹妹继承。
刘老太去世后,姜某于2005年10月带着几个人强行把房屋内的水电给断了,并威胁当时住在屋内的人搬走,再次强占已由刘老太妹妹继承的住宅。
在此期间,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多次找姜某协商解决此事,姜某拒不搬走。
非法进住宅终审获刑
2006年,姜某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后姜某提出上诉。
姜某认为,自己的户口登记在涉案的房屋,因此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姜某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判处她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文/本报记者王巍
●法官释法
主审法官认为,姜某与刘老太的养母女关系被依法解除后,法院已强制姜某将其强占的房屋腾退,姜某已无权进入该房屋。
因此,姜某所提其户口登记在该房屋,故享有居住权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
●专家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裴广川教授认为,此案的判决表明,司法从以前着重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向更广的住宅权方面延伸。
以往,法律注重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住宅权作为一项不容侵犯的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据了解,本市其他城区也出现了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而被诉的案件。
●法条链接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链接
住宅神圣不可侵犯
按照世界上普通法的原则,“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一名日本留美学生,在夜间误入私人住宅,在男主人发出警告后仍然向前“逼近”,被主人开枪打死。地方法院判决开枪致人死地的房主无罪释放,上诉法院最终确认房主“使用枪支不当”,但仍然只是一项轻罪。
我国汉代时便有法律规定,无故私入民宅并有犯罪行为者,杀之无罪;同时还规定:政府官吏夜间禁入民宅,否则杀之亦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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