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10月25日电(通讯员吴艳燕记者周凯)为购置新房,上海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主任医师赵明中收受业务关联单位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3万元。今天,上海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赵明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对其作出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对扣押在案的4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的判决。
法院查明,在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任职期间,赵明中经他人介绍,结识上海开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董迪昇。2005年年底,董迪昇以借款名义为赵明中支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43万元。2006年3月,赵明中所在医院开展医务大检查,为掩盖自己与业务关联单位有“私交”的事实,赵明中让董迪昇书写收到其还款的假收条一张。直至案发,赵明中未作实际归还。
今年5月,赵明中因涉嫌受贿被逮捕。9月10日,原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明中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扣押在案的43万元,依法没收。一审判决后,赵明中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明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赵明中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已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审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赵明中关于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