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凡在汽车上安装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并随车携带市无委办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台执照》,电台工作在市无委办指配的频率上,以备查验。尚未具有车载电台执照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务必于2007年11月30日前到市无委办补办相关设台手续。
11月30日后,市无委办和市公安局联合上路检查,市无委办执法人员对车载电台进行查验,当事人应予以配合,凡属违法电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阻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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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公安局
200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