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要土特产品市场管理办法(试行)》,首次规范西藏重要土特产品市场经营行为。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处长尚桂营告诉记者,这一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重要土特产品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实体,包括从事中药材经营活动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管理办法重要土特产品名录,冬虫夏草、藏红花、雪莲花、贝母、灵芝、天麻以及珍稀菌类包括松茸、猴头菌、野生木耳等,红景天、人参果、手掌参、藏茵陈、胡黄连、牛角、牛鞭、藏毯、金银制品以及人工养殖的名贵动物及其制品等都在其中。
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重要土特产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商户,必须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进货检查验收和质量承诺制度,销售重要土特产品应出具商品发票并如实填写产品名称、计量、等级和价格。
办法同时规定,重要土特产品经营者不得伪造土特产品产地,不得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伪造、涂改土特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尚桂营说,随着西藏旅游业的发展,土特产品成为游客选购的重要产品。长期以来,西藏对重要土特产品的市场经营行为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因此出现了弄虚作假、过度包装和夸大产品性能等行为。为此,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这一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黄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