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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交通责任公平进行到底

  直言

  洪丹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这样,关于第76条的争议,再次吸引了人们的目光,这一争论的核心在于如何构建道路交通责任制度更为公平。

  大家应该还记得,《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前夕,各地有关“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的规定,被民间戏称为“撞了白撞”。为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立法思想,尊重“生命权高于路权”的立法原则,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拨乱反正,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有过错、司机无责,降低赔偿额度,但却并未规定责任如何认定以及具体的降低额度。一时间舆论哗然,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被解读为“只要人车相撞,车全责”。

  虽然其后的事实证明,状况并非司机们所想像的恶劣,各地相继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也相对弥补了这个立法漏洞。但是,这样的规定总难免让人心有戚戚焉。因此,这次修改草案可谓“顺势而为”。

  有人担心,这次草案修改是否否定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立法精神?未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生命权的尊重体现在,人车道路交通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通俗而言,人车相撞时,推定司机承担责任,由司机负责证明并非他的过错,而减轻赔偿责任。另外,在修改草案的责任赔偿比例中,法律依然向行人一方倾斜。

  笔者认为,问题反而在法律有过度倾斜之嫌。法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法律责任,目的在于增大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但是,注意义务总是有一个限度的,突破了这个限度则可能构成了对驾驶人的不公平。《民法通则》在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保留了“如能够证明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简而言之,受害人故意构成加害人的免责条款。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却没有这样的规定,即是说,在人车交通侵权案件中,机动车一方并不存在免责事项。

  无疑,生命权是很尊贵的,但生命权的保护主体更在于自身。那些藐视交通规则、在路上恣意而为的行人是否考虑过,自己的这种行为才是对生命权最大的不珍重呢?现实中,没有免责条款的漏洞已经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撞车党”、“碰碰党”大行其道,足以说明问题。他们带着鼠狼般的目光,守候在城市每个角落,刻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医药费”。立法的良好愿望被演绎成一场场荒唐的闹剧。

  笔者并无意为那些不负责任、不尊重生命的司机开脱,但是,道路交通制度的公平与良性,应该是我们持之以恒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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