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教室里丢手机 班长向学校书面汇报情况 涉及一位同学的言谈举止 班长打“小报告”被诉侵权
原告称自己遭同学怀疑后又挨打 名誉权受损索赔4万元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本报讯(通讯员崔亮记者王巍)认为由于班长向学校反映自己有盗窃嫌疑,导致自己遭到同宿舍学生的殴打,高中生小张将班长诉至法院,称自己名誉权受损,索赔精神损失费4万元。
记者今日获悉,昌平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张的起诉请求。
小张和小邓是高中同班同学,小邓为班长。2005年6月,班中一名同学向学校反映其手机在教室丢失。后小邓书面向学校报告了手机丢失后班内的情况,其中涉及了小张在宿舍的言谈举止情况,但并未肯定指出就是小张拿走了手机。
6月22日,小张在宿舍被同学殴打。7月8日,学校为小张出具空白转学证明,要求他转学。后经调解学校同意为小张保留学籍,但要小张自行联系借读。
小张认为小邓的书面报告内容以及小邓向他人散布“小张偷了手机”的说法侵犯了名誉权,为此他起诉了小邓并索赔精神损失费4万元。
小邓辩称,自己作为班长,在发现手机丢失时有义务向学校反映情况。该书面材料没有捏造事实,从未将此材料向外扩散,也没有在同学中散布。
法院认为,同学的手机丢失后,小邓作为公民以及班长有义务有责任向学校反映情况,该行为是正当合法行为,且在书面报告中并没有肯定小张拿走手机的言辞,不构成侵犯小张的名誉权。
小张称小邓曾向他人散布自己偷了手机一节,因未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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