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生产的消防灭火枪集样式新颖独特、便于携带与使用等优点于一身,很受群众喜爱,不少“有车族”和一些家庭都备有这种灭火枪,以防车辆和居家发生火灾时使用。更有一些灭火枪因用料做工考究、式样包装精美而被作为礼物馈赠,赢得了不少人的青睐,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但由于灭火枪与真枪的样式逼真,同时发射的灭火弹药具有一定的杀伤震慑力,因此具有相当的潜在攻击性,在一般人手中,它是灭火利器,而落到不法分子手中,就极可能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据报道,近几年利用灭火枪作为“凶器”进行抢劫、打架斗殴、威胁他人等违法犯罪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社会平安稳定。2005年8月9日两名外地到哈尔滨的青年,持灭火枪准备抢劫时却被巡警逮个正着;2006年9月9日23点多,济南市两名醉酒男子,用灭火枪指着一小区门卫头部进行威胁;2007年2月15日,几名歹徒使用灭火枪、刀具等凶器,逼住宁波市江东区一车辆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对该服务部进行了“搬家式”抢劫;5月1日晚,山东省沂水县城沂河大道发生一起持灭火枪抢劫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面对消防枪“走俏”的得与失,国家应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使这种新颖的消防器材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充分发挥“轻武器”的作用。
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使用消防枪作案案件的高发,与相关配备审批制度迟迟不能出台、对消费人群疏于监管不无关系,法律法规在快速发展的社会面前严重滞后。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将法律法规的条条杠杠明确细化,便于操作执行,确保灭火枪生产、流通、使用中无法律漏洞可钻。如有些厂家大肆宣扬消防枪“……属于民用消防器材,不需办理配备审批手续就可以购买……”,明显地钻了审批不力的空子,在如此“好心”提醒和暗示下,一些不法之徒便可堂而皇之的持有,使之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
其次执法部门应将各负其责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切实做到消防枪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一条龙”,实现执法监督的“无缝连接”。质监部门要严格监督厂家按照民用技术质量标准生产,确保消防枪“不逾制”,防止枪体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改造成发射其他弹丸的枪支的“坯料”;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的监管,确保灭火枪合法买卖,并严禁催泪弹等违禁品“搭车”销售;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此类灭火器材的专项检查,杜绝假冒伪劣进入市场。
大力推行消防枪买卖、持有、佩带“实名制”。相对而言生产环节比较固定容易掌控,而流通环节购买者“鱼龙混杂”、目的不一而足,极难掌握灭火枪的真正去向和用途。兼之灭火枪具有一般枪支的部分功能和杀伤震慑力,公安部门应将其作为管制器具,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应该在购买、持有、佩带上实行实名制,购销时应在工商、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持有、佩带时应随身携带相关法律凭证备查。针对目前时兴的网络购物这种比较难以控制的交易手段,公安、工商、银行、邮政、网络运营公司等各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准确掌握购买资金、邮寄途径的“来龙去脉”,确保发生“涉枪”案件时能够获得必要的破案线索。
同时要加大社会治安稽查力量,一旦发现非法持有灭火枪,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对使用灭火枪违法犯罪的,应该依法从重论处。
山东省闫方勇 胡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