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0月27日电 (记者董振国)山东省近日对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做出严格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山东省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在向政府交纳一定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同时,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以原价格为基准,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山东省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及成本审核明细应向社会公布。
关于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的收入标准如何确定,最近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也是各地在推行这一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收入标准定高了有违经济适用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的初衷;定低了则可能出现购买对象因购买力过低而买不起经济适用房。那么经济适用房到底应该“经济”谁呢?
经适房不仅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一个事关大局、全局的问题。处理不好,可能引发社会不公及社会矛盾。地方政府作为经适房建设主体,不能甘当“甩手掌柜”,而要在用地规划、建设过程中,特别是经适房的销售去向安排上,全程监管,负责到底。决不能让困难户可望而不可及,让有限的房源成了“有钱人”“有权人”的掌中物。
对那些群众意见很大、反映强烈,在经适房分配上“劫贫济富”的地方和问题,再不能听之任之。有关部门应拿出有力有效的解决办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那些违反规定,把经适房卖给不符合供应对象的开发商,应予以相应的惩处;对监管失察的部门和负责人,也应追究其失职渎职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