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马喜生)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湖南洞口籍抢劫团伙作出一审判决,该团伙作恶累累,制造故意撞车残忍劫杀了本田车主南方医科大学博导卿三华,还多次驾驶面包车将过路行人挟持至车上后抢劫。
5名被告人中,周国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至无期不等的徒刑。
南方医科大学博导卿三华被害案现已查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谋钦、周国华、阳秋勇、刘青峰、阳志刚与同案人尹剑龙、廖纪友、阳锡庚等人(均另案处理)合谋抢劫车辆后,携带封口胶、铁水管等作案工具,共同乘坐被告人刘青峰驾驶的金杯面包车行驶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碧海湾附近路段,以故意撞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趁南方医科大学博导、被害人卿三华下车察看之机,将被害人挟持至金杯面包车上,抢走被害人卿三华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A8V419的本田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25000元),被告人阳志刚、阳锡庚当即驾驶被害人的车辆离开进行销赃。
其余被告人以及同案人,采用绳子、封口胶捆绑手脚等手段抢得被害人的移动电话机一部、现金2200元、银行卡一张,并使用殴打方法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因被害人所讲密码不符,被告人周国华与同案人尹剑龙等人再次以拳脚踢打、持铁水管和羊角锤击打以及用被害人的衣服扼嘴等方法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导致被害人卿三华死亡。
随后,各被告人及同案人共同将被害人卿三华的尸体运至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西田大队一山坡处掩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卿三华系被他人使用钝性暴力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阳志刚将抢得的车辆销赃得赃款22000元,连同抢得的款项共计24200元,由各被告人及同案人共同分赃。
该团伙作案还有两次将过路行人挟持至面包车抢劫
2006年8月1日2时许,被告人刘谋钦、周国华、阳秋勇、刘青峰,与阳锡庚等人合谋抢劫后,携带封口胶、铁丝等作案工具,乘坐被告人刘青峰驾驶的金杯面包车行驶至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将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陈某君挟持至面包车上,采取用铁丝捆绑、封口胶封口和眼等手段,抢得被害人的诺基亚移动电话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现金100元,后将被害人陈某君丢弃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金盘岭的路边,驾车逃离。
利欲熏心之下,该团伙再次疯狂作案。2006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谋钦、周国华、阳秋勇、刘青峰,与阳锡庚等人合谋抢劫后,携带封口胶等作案工具,乘坐被告人刘青峰驾驶的金杯面包车行驶至广州市天河区南国花园附近路段,将被害人龚某群挟持至面包车上,采取封口胶捆绑、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得被害人龚某群的阿尔卡特移动电话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两张、现金120元,逼迫被害人讲出银行卡密码,并将被害人挟持至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沐陂西路旁的山边看守,直至从柜员机提取现金4100元后,将被害人龚某群丢弃在沐陂西路旁的草地后驾车逃离。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群的损伤系轻微伤。
判决抢劫团伙5名成员均被重判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刘谋钦、周国华、阳秋勇、刘青峰、阳志刚等人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谋钦、周国华、阳秋勇、刘青峰多次参与抢劫,被告人阳秋勇、刘青峰、阳志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谋钦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广州中院遂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国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谋钦、阳秋勇:犯抢劫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青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阳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