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马喜生)姚女士用假文凭顺利受聘房产公司的人事经理,工作快满一年时,假文凭东窗事发,房产公司以欺诈为由解聘了她,而此时姚女士已身怀六甲。日前,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房产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给姚女士至其哺乳期满。
3年前,姚女士持湖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到广州番禺一家房产公司(以下简称番禺房产公司)应聘,在职位申请表上填写了对应内容后表示:本人谨此声明,在此申请表内每项陈述均属正确,并无故意隐瞒任何事实,如若提供任何虚假资料,本人愿意受解职处分而无需补偿。2004年9月30日,姚女士和番禺房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任职人事部副经理,合同期到2005年8月31日,月工资9000元。
2005年1月27日,经双方同意,番禺房产公司提前和姚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将姚女士推荐给广州一家房产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房产公司)任职人事部经理,待遇和劳动合同到期日不变。
入职后,姚女士在广州房产公司的内部刊物上发表抄袭的文章,从而引起单位对其学历真伪的怀疑。2005年8月3日,湖南大学档案馆发函证实:档案馆中查无此人(指姚女士),当年学校未开设中文系,(姚女士手持的)学位证、毕业证与学校证书不符。随后,广东省教育厅也出具证明证实,查不到姚女士持有的学位证书有效性的合法依据。
同年8月3日,广州房产公司向姚女士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明确告知姚女士终止劳动关系,并于8月23日与姚女士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这时,姚女士已经怀孕3个月了,她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同年11月15日,天河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广州房产公司与姚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姚女士哺乳期满,每月按9894元的标准支付姚女士8月1日至恢复工作日期间的工资。
广州房产公司不服,起诉到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指出,姚女士提供虚假文凭与番禺房产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广州房产公司和姚女士建立劳动关系又是基于姚女士之前和番禺房产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而与其延续之前的劳动合同,由于前后两份合同的密切关联,对广州房产公司和姚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
判决书同时指出,姚女士和广州房产公司的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姚女士任职期间,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姚女士在此期间怀孕,广州房产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维系劳动关系到姚女士哺乳期满。
对于工资待遇问题,法院考虑到姚女士是用欺诈手段进入广州房产公司,而且从2005年8月24日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就再也没有为广州房产公司提供劳动,法院认为广州房产公司应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姚女士发工资到2007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