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部法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法律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