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八十七条,分别为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还明确,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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