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李薇薇、孙闻)自从本届人大常委会着手修改律师法以来,“律师特许执业制度”的“去留问题”一直是争议最大的地方。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对此给出了“最终答案”:予以保留,严格限定。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
据了解,在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曾提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此,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不应设立律师特许执业制度,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律师特许执业的范围不宜过宽,有些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并不一定具备律师执业能力。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又有许多常委会委员对此条规定提出意见。经综合各方意见,草案最终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在诸如知识产权、反倾销、反垄断等高精尖领域缺乏足够的专才情况下,此条规定不仅体现了严把律师队伍"入口关"的精神,也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