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底,河南南阳市中级法院就一起犯罪嫌疑人盗取他人存折后,到银行提取他人存款,银行工作人员疏于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05年10月17日,一位自称张某的借口能帮助河南省邓州市张楼乡的商户周文平销售面粉为由,要求周文平提供资金证明。
周文平按其要求于同年10月18日,在中国银行南阳邓州支行营业部办理了以周文平为实名的普通活期个人结算账户,存入现金50元。
当日,周文平办理开户手续前,张某以周文平的名字,用假身份证,在商户周文平开户的同一营业部,也办理了不同账号但名字同为周文平的活期存折和借证卡,也同时存入50元。周文平向张某出示存折时,张某将两张存折调换。
当天上午,周文平拿被张某“调包”的存折到中国银行邓州支行营业部分二次共存入现金25万元。之后,张某将周文平存入其存折内的25万元分三次自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工业路支行取走。
当日中午12时,周文平再次存款时发现被骗即报警,公安机关对此案迅速立案但至今未侦破。
事发后,周文平多次到中国银行邓州支行、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要求给予赔偿,但两家银行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2006年12月28日,周文平将南阳分行、邓州支行一并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两家银行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5万元。
2007年4月28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州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认真审查、核对开户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但邓州支行在办理个人存款账户时,没能认真核对身份证的合法有效性及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上为行骗制造了便利。南阳分行在办理取款时,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应负存在疏于审查、安全交易义务注意不够的过错责任。
周文平防范意识不强,轻信他人,导致存折被掉包后,自己把款存他人存折也存在一定过错。
交易安全是金融部门的法定义务,南阳分行、邓州支行应对周文平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80%责任为宜,周文平应承担20%的责任。判决南阳分行、邓州支行共同赔偿周文平经济损失20万元。
南阳分行、邓州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9月底,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州支行在为假周文平开户的过程中,已核对过身份证明,并进行形式审查,其行为符合《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的操作规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银行不具有审查开户人身份实质上是否真实的法定义务,故邓州支行在对假周文平开户的过程中无明显过错。
但本案犯罪嫌疑人持调包的周文平存折,在短短几十分钟时间内连续三次支取现金25万元,作为银行营业人员,稍有留意就不难发现问题所在,但却疏于注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方面“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之规定,本案现金被犯罪嫌疑人支取,储蓄机构工作人员难辞其咎,应负相应的过错责任。
同理,周文平存款25万元损失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未尽到妥善保管存折的责任,轻易被他人调换后,将存款存入他人存折,其应承担损失的主要责任,南阳分行应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以40%为宜,邓州支行在本案中为犯罪嫌疑人开户的行为与周文平的存款被支取行为之间无必然联系,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处理不当,二审应予纠正,南阳分行赔偿周文平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