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住宅陈欠的采暖费正常应由供暖单位向职工买断、并轨等脱离劳动关系前的企业依法追缴,但是如果原单位已经不存在了,此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沈供暖2003(17号)文件规定,对于已经办理正式破产手续的企业,其原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决书的执行,供热单位不应向用户收缴其企业破产前陈欠的采暖费。
问:啥样人可以享受供热保障金?
答:沈阳市供热保障金补贴对象包括:(1)市内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居民采暖用户;(2)破产无接收单位的原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及已预留社会管理费用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列。(3)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有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市属及转属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已与上述该类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在补贴范围之列。(4)在上年底前因企业转制或并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经市军转办确认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市总工会确认为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补贴对象本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本报记者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