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赵春来 四川日报记者 钟振宇)泸定县原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文因在工程开发和工程款拨付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要人民币184.5万元、美元3万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5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依法判处黄文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有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黄文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属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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