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新月异的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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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系列兽药采用中草药防治口蹄疫、猪蓝耳病、禽流感,有望破解世界性难题;新一代止血产品一分钟便能止住大出血;比亚迪推出发电机和电动机两种系统的混合铁电池双模电动汽车……
10月17日,第九届深圳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闭幕,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成果轮番发布,成为今日深圳人勇于创新的最新例证。
作为改革开放的桥头堡,深圳在全国率先进入发展的黄金期,也较早地遇到了发展中的矛盾,土地、能源资源、人口、生态环境“四个难以为继”,特区优惠政策在逐步取消,有人觉得特区已无“特”可言。
深圳可持续发展的优势何在?
“改革、创新、开放是深圳的根和魂。”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说,发展永无止境,如果20多年时间特区就做不下“特”字的新题目,就违背了发展的规律;坚持改革创新,深圳就能够继续“特”下去,深圳的“特区”使命不仅不会终结,而且会继续发展。
为改革创新立法
谋今日特区发展之“特”
深圳的优势在改革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出路在改革创新。
酝酿为改革创新立法,进入了特区谋今日发展之“特”的战略视野。
2005年11月17日,《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2006年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正式施行,明确国家机关是改革创新的主体,将改革创新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条例》被深圳人称为改革创新的“保护法”。
这个“保护法”分别对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基本程序、公众参与、激励保障监督考核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市、区政府的改革创新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改革创新方案,市政府各部门的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条例》还要求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创新工作的监督。
这个改革创新的“保护法”,其出台过程也彰显出创新、务实、宽容的深圳气质,有着鲜明的深圳特色:
——在为改革创新立法时,深圳人也不忘“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对于特急的改革创新措施,“保护法”设立了“快速通道”:若改革创新措施时效性强、又与特区法规相冲突,改革创新方案可提请立法机构先批准施行,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相关法规;
——借鉴市场化、企业化的管理方法,来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绩效。《条例》将改革、创新作为法定责任引入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将改革创新的绩效作为公务员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于不依法推进改革、创新或不配合、阻挠改革、创新的,将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为改革创新立法,不仅中国独一无二、世界也难寻先例。有媒体评价说,此举是深圳最大的“改革创新”。
“鼓励创新”点亮城市激情
改革创新成为城市性格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一开始就将目光倾注于普通百姓、倾注于激发每一个深圳人的创造热情。
比如,市政府将设立改革创新奖项。比如,鼓励深圳市民参与改革创新,规定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主管部门必须举行听证会。比如,对涉及公众、企业切身利益的创新方案,评估时应当有公众代表参与,并向社会公布评估过程和结果;同时,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人民团体的改革、创新经费,由财政保障。
改革创新,是深圳人的性格,也是深圳的城市性格。一年多过去,《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为深圳的城市性格注入新的内涵,政府公务员在思考改革,科研人员在探索创新,就连景田小学的孩子们,也把“改革创新”作为自己的作文命题。
2006年,3位个人发明者在深圳高交会上拿到了1.6亿元的投资;
看中了深圳改革创新的环境和优势,哈佛大学教授、著名科学家徐希平今年年初率领自己的科研团队落户深圳;
来深圳10多年的发型师张兴华近日正摸索着发型整体包装。他说,在深圳,自己最大的感觉就是永远不能停步……
“90%以上的科研机构设在企业、90%以上的科研人员在企业、90%以上的科研经费由企业投入、90%以上的专利发明产生于企业”——“4个90%”,刷新着深圳的创新格局。这个27年前的小渔村,目前的专利申请量仅次于上海、位居全国第二,发明专利申请量位居全国第一。
“深圳就是要让改革创新成为行政准则、城市性格,使改革创新这个优势长久保持下去。”深圳市长许宗衡说。
“宽容失败”不是避责借口
争论焦点化作实践亮点
为改革创新立法,一开始就备受关注。
从酝酿、审议到正式实施,争议最大的是对改革创新失败者的“保护”:只要改革创新方案制订程序符合规定,个人或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
有专家说,为改革创新立法,是给改革创新者解压、壮胆。也有专家认为,免责的前提是责任必须存在、权责分明。有专家认为,深圳的改革创新“保护法”建立了改革创新的激励保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也有专家指出,相应的预防机制还须跟进,努力降低决策失误、降低改革创新的成本和风险。
深圳市社科院院长乐正评价说,20多年来,深圳为全国的改革“探路”,表现出极大的开拓精神,如今深圳为改革创新立法,同样展示了巨大勇气。
一年多过去,对于“宽容失败”的争议在慢慢消失。深圳市监察局和深圳市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记录表明,“宽容失败”并没有成为“避责”的借口,倒是促使许多改革创新措施相继出台——
深圳确立了21项《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完善了非户籍劳务工养老保障;大学应届毕业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落户深圳;有过失的政府官员须先公开道歉,再问责处理……在宝安区,“招商引资”变为“招商选资”,被人们称为“腾笼换鸟”;在罗湖区,政府官员们通过“社区家园网”为居民排忧解难;在福田区,区委、区政府搭建起劳动就业服务、困难救助服务、社会保障的“服务平台”。
分管深圳应急管理事务的政府副秘书长李一康说,从法律上保障改革创新,激发了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热情,目前已成形的深圳市应急体系标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评估,都是改革创新的成果。
负责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表示,实践说明,为改革创新立法,促进、规范了改革事业,实践还将证明,改革创新立法也将成为特区永葆改革热情和发展优势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