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出台措施严管土地供应,严控商品房信贷,确保经适房、廉租房建设和供给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蒋铮报道:记者在今天召开的“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让广东的低收入居民也能安居,政府将“松紧配合”: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松”,对开发商“紧”,严防开发商“囤地”,并将住宅套型限制、竣工时间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
公积金增值收益 也要用于廉租房 为了保障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广东省提出,各地必须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至少10%,“专款专用”于廉租房保障支出。此外,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也必须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
假如以上两项资金还不足以建设廉租房,各地财政应该通过本级预算、上级补助,保证廉租房建设。
除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为了提高老城居民的生活条件,对旧住宅区的整治,也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严控囤积土地 缩短开发周期 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的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在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后,再分块供应,防止开发商“囤地”。要将地块容积率、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住宅套型限制、开工和竣工时限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规范用地行为。
严格土地供应后的监管。要建立土地供应后的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动态巡查,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后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仍未有“动静”的,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违反土地供应政策,搞“以租代征”圈占土地,或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为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开发商品房,或擅自将普通商品房用地改为别墅的,或新征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或擅自突破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套型、建筑面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坚决予以查处。
商品房空置三年 不得作贷款抵押 严格执行各项商业性房地产的信贷调控政策,银行将严格控制商品房信贷,开发商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
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开发商,不得发放贷款;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市民只有购买主体结构已经封顶的住房,才能从商业银行获得住房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商,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
经济适用房转让 要缴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让低收入居民住上舒适的房子。为了让经济适用房价格足够便宜,政府对这些房子,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为了保证“专房专用”,假如住户将经济适用房转卖,必须重新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广东省各地部门要考虑制定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制定转让经济适用房需要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所有补缴价款,必须全部纳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而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后、重新出售的收入,也要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严防“猫腻”。
落实两房供应 公布相关计划 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用地,明确用地供应的数量和布局,落实具体地块。土地供应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凡是涉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审查报批速度,缩短审批时间。要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开工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对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两房的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