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周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使得地方政府官员仕途与其推动节能工作的成效相挂钩。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篇幅几乎增加了一倍。新法律规定将节能效果评估纳入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而政绩考核是政府提拔官员的关键因素。
政府正努力将这个世界第四大经济体从粗放式增长转向可持续发展,因为30年来的粗放式增长的社会经济成本过高。
新华社报道称,改后的节能法“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对于企业和消费者来说,新修改的节约能源法也有很多实际意义。
例如,这部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对以上信息做虚假宣传,处罚将加重,罚款最高可达20万元。
该法律还规定,能源生产企业不得向职工提供免费能源。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这是修改后的节能法在第四条中做出的明确规定。
(本报北京10月2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