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10月29日专电(记者卜云彤)海南省政府日前通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这一《实施意见》将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同时,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
《实施意见》明确了“高度重视并设法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要求将农民工列入低收入家庭范畴,其临时住房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可安排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也可发放适当的租房补贴。海口、三亚两市,要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可由财政拨款或引进社会资金,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统一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以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农民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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