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将出台首部消息来源保护法
媒体有望依法保护新闻源 2005年7月,《纽约时报》女记者米勒因拒绝向法庭透露其消息来源被判入狱四个月。美国各地媒体因保护新闻来源而收到传票的事也屡见不鲜。但是这种现象有望改变。记者10月29日从《美国参考》获悉,美国国会正在审议美国首部消息来源保护法,以保护新闻记者不透露其承诺保密的新闻来源的权利.
10月1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398票对21票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消息来源保护法,即《2007年信息自由流通法》。此前,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也已于10月4日通过了一项类似的法案,目前尚待参议院全院审议。该项法案一旦获得众参两院协商委员会通过,就将提交布什总统。
《纽约时报》女记者米勒(中)2005年7月因拒绝向法庭透露其消息来源被判入狱四个月
曾担任联邦检察长的西奥多·奥尔森在接受《美国参考》采访时表示,他支持这项法案,因为该法案在照顾“不同的利益方面”达成了“适当的妥协”,将公众的知情权与保护国家安全相结合。
奥尔森目前任职于华盛顿一家法律事务所,曾在一些广受关注的因记者保护消息来源而引发的诉讼中担任辩护律师。他说,国会正在审议的这项法案“能够也理应”获得通过而成为法律。
据报道,《2007年信息自由流通法》仍留有余地,即法院如果认定为了制止恐怖行动或应对国家安全威胁而必须披露新闻信息来源,则依然可以命令记者披露该来源。
支持者:有利于确立“统一规则”
美国广播公司电视网新闻部总裁戴维·韦斯廷表示,首部消息来源保护法一旦被通过,将有助于澄清新闻记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披露保密消息来源。
韦斯廷指出,目前还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通行的联邦法律或规章。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种状况“极具讽刺意味”,因为美国有49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实行了保护记者权益的法规,而联邦政府却落在后面。
韦斯廷表示,这项立法将确立一条“统一规则”,明确规定法院必须极其审慎地对待何时明令记者披露消息来源的问题。
韦斯廷认为,由于没有联邦保护法,新闻记者受到限制,他的电视网新闻部的报道工作也受到影响。但他同时表示,“并非所有限制都有害无益”。他说,“我认为新闻记者过去往往会过于轻易地承诺不透露”消息来源。
韦斯廷指出,这类保密承诺只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
反对者:可能妨碍司法调查
据《美国参考》报道,白宫方面反对这项法案。白宫认为,这项法案授予新闻记者的特权“有可能使调查恐怖主义行径或国家安全威胁的能力被严重削弱,乃至在某些情况下完全丧失”。白宫新闻秘书佩里诺10月16日对新闻记者说,“保护新闻记者的现行规定已经足够了”。
但奥尔森认为,通过联邦消息来源保护法是合情合理的,因为美国许多州已经制定了类似法律。他预言这项联邦立法将在国会获得通过,因为“大多数人都认为需要在某种程度上保护新闻记者,新闻记者所从事的工作本质上符合美国公众的利益”。
联邦检察官菲茨杰拉德也反对消息来源保护法。他于10月4日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专栏文章说,消息来源保护法会妨碍对泄密事件的调查,从而产生“并非立法本意却影响深远的后果”。他认为,该法案还会产生其他“严重后果”,例如,对新闻业的定义过于宽泛,以至于“新闻业不仅包括报纸和博客专栏,还将包括广泛传播消息的刑事犯罪组织”。
奥尔森则认为,新闻记者在报道备受公众关注的有争议问题时“如不向提供消息者作出某种程度的保密保证就无法有效发挥功能”。
记者团体支持消息来源保护法
设在弗吉尼亚州的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执行主席露西·达格利什表示,美国有33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实行消息来源保护法,另有16个州则“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普通法”,由法官决定或修订这类规则。
达格利什介绍说,全世界很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记者特许权的法规。瑞典的法律尤其严格,透露匿名消息来源的记者可能受到犯罪指控。她认为消息来源保护法是“记者享有的一项特许权,使他们在政府机构或法庭强令作证时得以回避”。
达格利什表示,美国从未颁行过联邦消息来源保护法,因为多年来我们一直以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作出了保护记者的规定。但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一项裁决中说,涉嫌刑事案件的记者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最高法院当时裁定,记者得到的联邦保护必须得到国会批准。从那以后,曾经有过多次通过联邦消息来源保护法的尝试,但均以失败告终。
达格利什指出,最近三四年来,美国法院对记者特许权的诠释“要严格得多”。这促使一系列维护记者权益的团体和新闻机构力争通过一项联邦法律,解决“全国各地媒体频频收到传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