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锁被误认为小偷大学生被保安打“疯” 法院认定保安乱出手违法,判其所工作的酒店赔偿被打大学生72万余元
安报许昌讯(记者谢耀军实习生王少华通讯员光辉天保) 刚毕业的大学生在酒店内开自己的自行车时被怀疑是在行窃,酒店保安大打出手。
1999年7月11日,刚大学毕业的罗乐骑自行车到禹州市某公司找正在上班的父亲,顺手把车停放在该公司投资开办的酒店院内。没有找到父亲,罗乐就准备骑车回家。由于车锁生锈难开,罗乐开锁费了好长时间。罗乐的行为引起了酒店保安的注意,他怀疑是小偷偷车,便上前盘问。由于言语不合,保安当即出手殴打罗乐。事发后,经当地派出所调查为误打。酒店经理即对罗乐进行道歉并派车将其送回家。
第二天,酒店经理和保安部负责人、保安公司的负责人一同去看望罗乐。平时性格内向、少言寡语的罗乐此时情绪异常激动,抑制不住心中怨气,强烈要求酒店处理打人者,并表示要报仇。随后几天里,罗乐的精神状况愈加异常。后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检查诊断,罗乐患上了分裂样精神病,遂入院接受治疗。罗乐出院后,酒店安排其到酒店工作。2001年1月,罗乐精神病复发,再次入院治疗。酒店承担了两次治疗费用。之后,罗乐病情时好时坏。2005年10月,公司给罗乐下发自愿选择安置方式通知书,罗乐从此下岗。
中年得子的老罗夫妇,原指望依靠大学毕业的罗乐找份好工作安享晚年,但突如其来的遭遇打碎了最初的梦想,而且患上精神病的罗乐今后如何生活始终困扰着罗乐父母。罗乐父母在向酒店讨要说法未果的情况下,将酒店以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罗乐继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9万元。诉讼中,经罗乐父母申请,禹州市法院委托河南省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的表现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1999年7月11日的被打事件是诱发因素,需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2005年11月25日,经许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原告患精神分裂症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酒店在庭审中辩称,酒店保安是保安公司委派到酒店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受保安公司管理,保安的行为与酒店无直接法律联系,酒店不应为此承担责任;原告所患精神病鉴定是在虚拟事实上做出的,原告主张的继续治疗费及是否需要住院均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应支持。
日前,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罗乐被酒店保安误认为小偷殴打后,心理承受不住打击,精神出现异常,但殴打并不必然会导致精神分裂,罗乐所患精神病亦与自身的思想、性格、心胸有关系。综合案情,酒店应对原告精神分裂的形成负主要责任(70%)。酒店保安虽系保安公司向酒店委派,但保安的管理由酒店负责,因此保安在工作期间的行为所致的后果应由酒店负责。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用,虽系未发生的事实,但鉴定结论明确认为原告需要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酒店应当按70%承担罗乐以后直至75岁期间的医疗费599199.93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伤残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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