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王冬梅)10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等发出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函,由于该意见函中拟定违法排污最高处罚上限为100万元,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
今天,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这一征求意见稿,该总局欢迎各界多提宝贵意见。目前有些地方反映,以前相关法律规定最多不超过20万元的排污处罚偏低,造成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现象。
国家环保总局拟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水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2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直接损失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最高处罚限额为20万元。
近几年,有关环境污染的投诉、举报、信访案件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在受理投诉时,感到现有环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各项制度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相互衔接不上。环保部门对排污者,包括那些经常与群众发生污染纠纷的排污单位,只能提一些诸如“维护设施正常运转、达标排放”等原则性意见,缺乏定量要求,不够具体,伸缩性很大,不同检查人员提出的要求可能不一致。
有关专家认为,《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违法排污罚款额度提高等新举策符合公众的意愿,对于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现象有促进作用。
据了解,今年9月27日,新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在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一次审议通过,定于明年6月5日实施。该条例规定向太湖违法排污最高处罚额度从目前的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一地方法规开创了国内对违法排污企业罚款的最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