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后,开发期满两年未动工,同时不是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昨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成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市、区(市)县国土部门即日起将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调查,并根据清查结果形成闲置土地目录。
规定期限未动工将认定为闲置土地 《方案》中表示,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由市、区(市)县国土部门认定,其中,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文件批准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批准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进场施工),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都认定为闲置土地。
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区(市)县国土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顺延开发建设。未申请或虽申请但未同意延期的,按闲置土地处理。
闲置一年不足两年 征收土地闲置费 《方案》中指出,闲置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闲置土地,要征收土地闲置费。具体征收标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具体约定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标准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标准的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征收:房地产开发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20%;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其他经营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5%;工业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0%;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地为出让金总额的5%。最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征收。而因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闲置土地,将免缴土地闲置费。
政府造成闲置土地 可延长动工时间 对于闲置时间不足两年的闲置土地,《方案》中表示,将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置:因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闲置土地,可以适当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延长动工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等原因,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还可以把闲置土地进行安排临时使用。同时,土地使用权人未在约定时限内全额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或征地费用的,可按实际缴款额占应缴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其余部分由市、区(市)县政府收回。
期满两年未动工的 政府可无偿收回 《方案》要求,对于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同时不是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由市、区(市)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首先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其次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然后是虽经市、区(市)县政府批准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延长期满后两年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最后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报记者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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