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 张家民 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进入10月下旬以后,本市一批利用《物权法》宣判的案件相继浮出水面。
最近,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孙培军法官受理了他的第一起适用《物权法》的案件。这是一起继承案,虽然对法律知识已经非常熟悉,但孙培军并没有仓促地宣判案件,而是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情况和适用法律的尺度。最终,他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对该案做出了判决。这个案子也是本市法院首次在真正意义上运用《物权法》处置案件。
在南开区法院,刘建伟法官受理了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该案的原告是一名父亲,而被告是他的儿子。爷儿俩因为一套房子打起了官司。事情是这样的,原告和妻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该房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后因家庭琐事,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将房屋产权转到他的名下。刘建伟法官在审理之后,运用物权法的第9条和第17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刘建伟法官的手中还有几个适用《物权法》的案件等待宣判,而且南开区法院其他法官也都在尝试着用《物权法》判案。
在红桥区法院,一件因房屋设施而产生的纠纷案已经审理结束,正等待宣判,这起案件也将受《物权法》的调整。
在北辰区,一些适用《物权法》的案件也在审理之中。与此同时,河西区法院也用《物权法》于近日宣判了一起涉及采光权的案件。
除了上述案件外,本市各法院还将审理和宣判一批物权案件,而且量会越来越大。
在目前宣判的案件中,多涉及房屋纠纷。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物权法》将在房屋案件中起到积极而独特的作用。但《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该法所称物,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该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见物权法适用范围之广。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五花八门的物权案件会相继出现于法庭。
案例一:七旬老人打采光官司
71岁的张大爷已经退休了,他家住在本市一居民区小院小二楼的一楼,而王红住在张大爷的楼上。张大爷表示,王红在小院内自建小房的屋顶、屋顶上的隔热层、杂物等挡住了他家住房阳面窗户五分之四之多。张大爷认为自家住房的通风与采光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于是将王红告上法庭,要求王红排除妨碍,拆除影响他家住房窗户采光和通风的妨碍物,还以原貌,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爷住房的正常通风、采光权应当受法律保护,王红购得住房及附属设施,由于自己院内小房屋顶妨碍张大爷住房阳面窗户的通风、采光,当然应当对妨碍予以消除。而张大爷提出的经济损失,由于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王红负责将自家院内小房屋顶对张大爷住房阳面窗户的通风、采光有妨碍的部分予以消除,遮挡部分拆至与张大爷家窗户齐平。
案例二:四兄弟法庭上“分房”
高军老人于1997年通过“房改购房”购买了一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另一部分所有权归他的上级单位所有。也就是说,这套房屋为王某与单位共有。王某于1998年辞世,此后他的4个儿子因继承房屋产生争议。日前,老三将另外3个兄弟告上法庭。他在庭审中称,他和三被告是同胞兄弟,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父亲生前已经购买了这套房屋一半的产权,现在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而老大和老二则表示,希望继承应得的份额。老四要求继承房屋,然后给付其他兄弟现金补偿。
本案主审法官孙培军在细致审理的基础上,对该案做出判决。他表示,继承人有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被继承人高军与单位对共有的房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依法应视为按份共有。高军和单位对共有房产应各占50%的份额。
因此,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和《继承法》有关规定做出判决。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王某和单位按各占50%的份额按份共有;王某的遗产归本案四兄弟共同继承;房屋归老四所有,但其要给付3个哥哥各5.5万元;从此之后,老四与单位按50%的份额对房屋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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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得:老百姓是最终受益人
河北区法院的孙培军法官通过“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不同,来说明《物权法》与过去法律的不同之处。《民法通则》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而所谓共同共有的物,共有人是不能单独处分的。与《民法通则》不同的是,《物权法》第103条规定的意思却是:“如果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视为按份共有的物,共有人可以自己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他宣判的这个案子适用物权法的意义正在于此。最后孙培军说,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更多的新法条适用到案件之中,普通百姓也将从《物权法》中获益。
本组撰文 新报记者 李国惠 张家民 通讯员 徐德利 徐建岭 张筱隽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