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兴奋物质”药品 须注“运动员慎用”
否则将不得出厂销售或采购
本报讯(记者 汪红)包含《兴奋剂目录》中的物质,但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未出现“运动员慎用”的中文字样——从明年5月1日起,该种药品将严禁在本市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中经营和储存。
记者昨天获悉,为做好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本市药品类兴奋剂的监管工作,确保药品生产经营环节不发生运动员等获取违禁兴奋剂物质的药源性事件,市药监局制定了《2008年奥运会及残奥会药品类兴奋剂规范和治理工作方案》。
据悉,《2007年兴奋剂目录》共216种物质,其中目前可供医疗使用的有80多种、7大类,具体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等。
特别关注:方案明确规定,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含《兴奋剂目录》中物质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以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未注明的不得出厂销售。已出厂销售至北京及其他5个奥运会举办城市的,必须立即组织召回。
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也不得采购上述情况“不合格”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