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 不合格限期整改
今年起我省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
台海网11月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邱华明 林芹) 从今年起,我省将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办学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民办高校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昨天,省教育厅公布了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具体措施。从公布的措施看,这意味着,今后全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办学将会得到更有效的监督,家长、学生了解民办高校变得更有权威的参考依据。省教育厅还表示,为促进民办学校的规范发展,将对民办高校年检结论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年检含10项内容
省教育厅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年检,主要有10项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办学条件基本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自查与抽查相结合
年检采取学校自查与教育行政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10月至12月为学校自查阶段。学校应对照年检机关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办学许可证(副本)等有关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民办普通高校年检材料先报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独立学院年检材料报送独立学院“申请者”的普通高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收到年检材料后,省教育厅将视具体情况,对独立学院进行抽查,或与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组成检查组,对民办普通高校进行抽查。省教育厅根据抽查和学校自查情况,于每年3月形成学校年检结论,并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要保留原有年度检查记录。
民办中小幼儿可参照高校办法
2007年年检工作怎么做?省教育厅要求民办高校要于今年10月至12月对照年检的主要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如实写好自查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办学许可证(副本)等有关材料,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此外,省教育厅表示,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对本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可以结合省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反应 对促进民办高校长远发展有利
鲁加升(厦门南洋学院院长):这项制度应该会促进民办高校规范发展,有积极的意义。毕竟,每年民办高校年检的结论分为 “合格”和“不合格”,民办高校还是有压力的,高校会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此外,对于一些民办高校来说,因为条件限制,还是有较大压力。总的来说,年检对促进民办高校长远发展有利。
高校的管理者心中更有数
李连亭(厦门兴才职业学院院长):现在,民办高校尚处于初级阶段,有些地方不够完善,年检对民办高校规范发展肯定有好处的。实行这制度,关键还在民办高校的董事长(举办者)。对于高校的管理者来说,像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等都公开、透明,管理者心中更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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