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红辉 通讯员/李志金)在购买手机时,经销商承诺“假一赔十”,但当假冒产品的鉴定证明出来后,经销商却不干了,认定“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在购买者的胁迫下给出的。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经销商赔偿消费者购买手机价款十倍的损失,并退还购买手机价款,共计58000余元。
鉴定发现3部手机都是假货
去年10月3日,袁行升与弟弟在中山市中区某电器行购买了3部价款共计5280元的手机。为求买得放心,袁行升要求售货员在“统一保修专用票”上特别注明“正品手机,经工商局检验出报告假一赔十”的承诺。
袁氏兄弟在使用手机时经常发生死机,经相关部门检测,3部手机全是假冒手机。2006年11月2日,袁行升委托代理人找到该电器行经销商黄某,相互签下《协议书》,约定将该3部手机快递到生产公司进行鉴定,如鉴定出是假冒产品,经销商方将按国家法律法规赔偿。
2006年11月7日,鉴定结果出来,该3部手机均系假冒产品。由于双方赔偿方案无法达成一致,袁行升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经销商按“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其52800元,并退回购机款5280元。
商家辩称承诺因遭恐吓作出
在一审和二审庭审过程中,经销商黄某坚持认为,“假一赔十”承诺是其员工周×媚在受袁行升恐吓的情况下作出的,该行为不是经销商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行为无效。袁行升的代理律师认为,该电器行当时有十几个员工,作为弱势的消费者不可能在商场进行威胁,即使有威胁行为,商场中还有保安,营业员周×媚还可报警进行处理。一审过程中,法院采纳了经销商的意见,认为周×媚是在受恐吓的情况下在保修专用票上写下“正品手机,经工商局检测出证明,假一赔十”的字样,对袁行升以此要求黄某赔偿十倍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并作出经销商退还袁行升手机价款并赔偿一倍损失的判决。
终审认定“假一赔十”承诺真实
袁行升不服此判决而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经销商黄某称发票上“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其员工周×媚受到袁行升的恐吓所书写的,并有周×媚及在场购买手机的证人徐健永出庭作证。由于周×媚是黄某的员工,与黄某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即使如证人所述,周×媚亦完全可以求助在场人员或者拒绝出售手机,故周×媚并非是在因受到恐吓且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承诺“假一赔十”的,应认定黄某的员工在销售手机给袁行升时,承诺“假一赔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黄某承担。
观点
“假一赔十”视为买卖合同
审判该案的一名法官认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正在逐步提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消费者同商家就产品质量进行一些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使双方的争议更小,同时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更为有利。”
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的成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商家“假一赔十”的告示一旦写出,就应该属于买卖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经营者作出“假一赔十”承诺是为促成交易,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交易行为,即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商家一言既出就要诚信践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