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待遇随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增长 本报11月2日讯(通讯员靳艳丽、刘伯洲记者硕强)今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调整我省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通知。
根据通知,农民工此项待遇补偿办法有所调整,改变原有固定金额,变成随着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增长。
该通知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且被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及其享受抚恤金的亲属。
补偿金额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分别补偿161个月、140个月、118个月和97个月;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分别补偿108个月、97个月、86个月和76个月;50周岁及50周岁以上,分别补偿86个月、76个月、65个月和54个月。
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抚恤金的,配偶领取54个月;子女(含弟、妹),每被供养1年,领取4个月,年满18周岁后终止领取;其他供养亲属领取33个月。
享受抚恤金条件的亲属有数人的,有关部门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8个月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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