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1月3日电(记者吴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对制度提出新要求,要求各地在年底前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设区城市要在年底前做到应保尽保。
日前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年底之前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修订廉租住房实施办法,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自治区设区城市要在年底前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城区要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设区城市要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城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所有设区城市和旗县城区要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通知》还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其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严格限制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进一步明确产权和收益分配关系,严格上市交易管理;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城中村改造安置、旧城危旧房改造、工矿棚户区改造相结合,进一步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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