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缓刑期内的两名犯罪分子,竟将本该由自己缴纳的罚金交给公司报销。近日,河南省三门峡洛神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靳明军、财务科长杨新理,因在缓刑考验期间让公司报销6万元罚金,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并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2002年2月,在河南省三门峡发酵厂即将破产改制之际,时任该厂厂长的靳明军授意财务科长杨新理设法隐瞒国有资产,后杨新理指使他人将该厂价值72万余元的产品物资款予以隐匿。同年9月1日,原发酵厂197名职工中的97名职工出资109.5万元,成立三门峡洛神生化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1日,靳明军指使杨新理将隐匿的72万余元国有资产,转入三门峡洛神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小金库”账中非法占有。
2005年4月,卢氏县检察院反贪局对靳明军、杨新理立案侦查。同年9月,靳明军、杨新理因犯贪污罪被卢氏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
靳明军、杨新理被判刑后心中不平,一边上诉,一边伺机让公司报销罚金。2006年11月21日,经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靳明军、杨新理犯妨害清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
案件尘埃落定,进一步坚定了靳明军和杨新理让公司报销罚金的决心。二人共谋,由杨新理出面给公司其他董事做工作,待工作做得差不多时,再由靳明军出来搭台唱戏。2007年3月23日,靳明军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在会上,他和杨新理再次提出让公司报销他们罚金的建议,因做过前期工作,加之一个项目的谈判离不开靳明军,公司董事会成员最终同意报销靳明军和杨新理二人的罚金。
卢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靳明军、杨新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靳明军、杨新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李文革谢帅斌)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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